法院判决

  5名被告分别获刑

  3年-8年8个月

  处罚金4000-10000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吕某、吴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黄某参与盗窃8次,窃取8辆汽车价值269052元,陈某参与盗窃5次,窃取5辆汽车价值170846元,吕某参与盗窃4次,窃取4辆汽车价值134760元,吴某参与盗窃4次,窃取4辆汽车价值130882元,何某参与盗窃1次,窃取1辆汽车价值35730元,五被告人窃取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吕某、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指控何某参与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面包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何某参与起诉书第二起、第四起盗窃的事实,本案中,除了被告人吴某在案中所作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两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某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陈某、吕某、吴某、何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三、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四、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五、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六、扣押在案的六角钢条、套筒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