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清朝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复核,经海南省公安厅裁决,由三亚市公安局重新委托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2014年6月2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亦认为,前述送检检材上的“许清朝”是许清朝本人所签。

  为此他多次通过海南省台办、国台办等渠道反映自己的遭遇。在他的强烈要求下,2014年8月14日,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作司法鉴定,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4]技鉴字第960号)结论为:(一)根据现有样本,倾向认为检材1《借据》上需检的“许清朝”签名字迹不是许清朝所写。(二)根据现有样本,倾向认为检材2《抵债协议》上需检的“许清朝”签名字迹不是许清朝所写。

  在上述鉴定结果出来后,三亚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将该案立为合同诈骗案展开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