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要求,建立组织体系,并明确工作职责。省级总河长实行双河长制,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兼任跨市县河流河长。各市县党委书记担任市县第一总河长,市县长担任市县总河长。省、地级市、市县(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厅,成员单位由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务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各1名分管副厅长兼任。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方案》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明确专管人员、严格考核问责和强化社会监督等六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