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达到“五个全部”:全部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等环境友好型车辆;全部巡游出租汽车具备电话、互联网预约服务功能;全部巡游出租汽车具备电子支付功能;全部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全部出租汽车建立用户信誉评价体系。

  最大限度降低“份子钱”

  《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中的分担比例,科学适量投放出租汽车,确保出租汽车运力供求关系基本均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对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的配置实行招投标制,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当地出租车数量过剩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

  要求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政策的收费项目。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者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预交承包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最大限度降低“份子钱”,并通过多种渠道和网络进行公布,接受监督。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至合理水平。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通过定额核减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避免超时、超强度劳动,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网约车平台要保证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意见》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保障能力,具体认定标准和流程遵从国家相关规定。

  明确网约车许可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一键呼叫”功能的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将车辆性质转变为营运性质,并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科学合理计程计时计价,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保证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不断提升乘车体验和满意度。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不允许巡游揽客

  《意见》提出,网约车提供非巡游的运营服务,不允许在道路上巡游揽客或站点候客,且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约车暂不纳入燃油补贴范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除外。

  《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有利于城市缓堵保畅、节能减排,要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应当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责关系,划清合乘车与网约车及非法营运的界限。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得以合乘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合乘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

  合乘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应在通勤时段或节假日进行,要通过平台事先发布消息并限定合乘时段、趟次或区域,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等直接费用。

  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

  《意见》要求加快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推广通过电召、网召提供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省政府监督服务热线电话12345及国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引导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推广和普及,为乘客提供便捷服务。

  《意见》提出,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