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邱国坚共骗取郑明人民币741700元;骗取郑旭琼人民币137450元;骗取被害人林成、吴影(化名)夫妇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1378750元。

  2015年6月份,邱国坚因无力偿还债务便开车逃到武汉市躲债,且在躲债期间廉价处置小轿车、欧米茄手表和钻戒等贵重物品,并将款项挥霍殆尽。

  原判认定,被告人邱国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和经营古玩店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明知道自己缺乏偿还能力,却虚构生意赚钱,隐瞒以借款还高息和少量本金的真相,并许以高息回报的条件,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78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邱国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邱国坚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邱国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和经营古玩店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缺乏偿还能力,虚构生意赚钱,隐瞒真相,许以高息回报的条件,共计骗取人民币1378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认定邱国坚骗取郑明741700元有误,应为741300元,予以纠正,其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