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档案接收申请

  档案接收机构

  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非在编人员

  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辞职人员

  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自由职业

  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特别提醒

  要求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不得查阅档案

  档案查阅范围

  查阅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要查阅的档案;

  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经存档人同意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的档案。

  出具证明范围

  出具证明范围为流动人员存档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各类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

  《实施细则》要求

  要求公共人才机构应确保出具证明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对档案中无记载的证明,应在相关材料补齐归档后出具;对超出档案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不予出具。

  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实出具事由、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或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符合规范的委托书、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