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调出步骤

  (一)申请

  流动人员档案调出时,原以户籍地为由存档的,须提供调档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以工作所在地为由存档的,须提供调档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委托他人或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符合规范的委托书、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核实

  公共人才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及发函单位资质。发函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以调出;发函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无法确认的,不予调出档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

  (三)调出

  办理档案调出时,档案管理人员须仔细核对档案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确保一次性转出全部材料。随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同档案一并转出。档案转出后,应及时关注档案转递情况,登记《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回执》和机要单情况,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核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出应通过机要寄达,如调出和调入单位在同一地区,可协商派人事专员送取。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查阅要求

  (1)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核表》,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查阅档案。

  (2)查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存档人员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

  (4)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5)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登记在《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批表》中,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

  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