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限被告李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支付征收补偿款23613元。
二、限被告李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支付征收补偿款46193元。
三、限被告李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支付征收补偿款46260元。
四、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