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处费”抵用“借款”

  “我与王某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王某昌提出过将借款作为好处费的想法,但是王某昌未将我的借条撕掉或返还我,借贷关系还存在,不能认定为受贿。”黎云称。

  原来,2012年至2014年间,黎云共向王某昌借款80万元(其间退还20万元)。2014年底至2015年间,黎云通过协调,将陵水县在木棉山种植木棉花工程和陵水县香水湾出入口红角岭匝道绿化工程交由王某昌承建。事后,王某昌为答谢黎云的帮忙,以送好处费的方式抵掉黎云的借款。

  除此之外,2015年间,黎云将陵水县光坡镇米甬至妙景乡村道路加宽硬化工程、陵水县城投公司新村镇环港西路市政道路工程等交给林某民承建。事后,林某民为答谢黎云帮忙,于2015年12月的一天,送给他20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黎云将陵水县梯村干渠硬化工程、广进洋水利工程交给周某贤承建。周某贤两次共送给黎云10万元以表谢意。

  黎云供称,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做项目推广,实际也全部用于大棚建设,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没有实施占有补贴款的行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拿公司一分钱。他虽然有骗取的行为,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对此,检方认为,黎云、曹德雄等人联合成立富田公司套取补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昌和黎云已经约定用借款冲抵好处费,虽然黎云没拿回借条,但其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终审判决,黎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20万元)。

  □ 说“法” 依法惩戒领导干部违规办企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得到了遏制。但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其经商获利手段也呈现出隐蔽化趋势。在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用“白手套”打掩护,“一人当官,全家发财”,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以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等形式,牟取非法利益。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是条红线。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应当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让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经商”“从政”两头占。(邢东伟)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