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海口购买二手车消费维权案

  2017年12月14日,海口市工商局保税区局执法人员接到傅先生投诉,称其在保税区某二手车行购买的一辆“皇冠”牌二手车没有购置税完税证明,提出退车退款要求,遭到商家拒绝。

  经调查,该二手车行在明知该车辆无法提供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傅先生,其行为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该车行现场将15.3万元购车款退还傅先生,消费者表示满意。

  七、陵水网上订房消费维权案

  2017年8月18日,彭女士来电反映其2017年8月7日在淘宝网预定2017年8月21日入住分界洲岛某酒店,后因行程改变请求酒店退款或更改入住时间,但酒店方面却表示房间可以取消但不能退款或更改入住时间,希望工商部门协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陵水黎族自治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前往分界洲景区了解情况。酒店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在网站预定页面上明确告知消费者“一旦订房成功不能退款”的约定,彭女士因行程改变取消订房属于其单方违约行为,因此拒绝退款。执法人员认为酒店单方声明不予退款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耐心调解,最终酒店同意消费者更改入住时间,消费者表示满意。

  八、白沙电商拒绝承担退货运费消费维权案

  2017年3月15日,王女士向白沙县工商局投诉,称其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个电视柜,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提出退货,而淘宝网要求她承担一半运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经执法人员调查,王女士所购买的商品寄到后就已经损坏,存在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应免费为王女士进行退换货,而淘宝网按王女士无理由退货,要求王女士承担退货的邮寄费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淘宝网同意退还王女士货款340元,电视柜不再寄回,消费者表示满意。

  九、屯昌购买三轮摩托车消费维权案

  2017年3月14日,屯昌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许女士的来电,称其在本县某车行购买的三轮摩托车一直出现质量问题,已为同一个原因维修过两次,现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调解。

  屯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许女士更换一辆价值5000元的新摩托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十、琼中托运物品丢失消费维权案

  2017年11月24日,李先生来电称其委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家物流托运公司托运三箱货物,但物流托运公司在托运过程中丢失了其中一箱货物,消费者李先生要求全额补偿货物金额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调解。

  工商执法人员到达该物流托运公司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该物流公司同意补偿李先生托运丢失货物全款3454元,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