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近日,省地税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残联下发文件,就《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根据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作出限期缴纳决定后仍未缴纳的,对用人单位除追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此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对用人单位在2017年4月1日后缴纳的滞纳金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会数额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申请退付或者抵扣下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原标题:海南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