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停车位权属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君和君泰小区停车位问题,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永认为,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或长期固定出租地下停车位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的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法条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及地下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韩永表示,如果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或者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的,开发商就无权长期固定出租、出售该车位。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开发商应当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长期固定出租、出售该车位,但是开发商在长期固定租给业主使用时,双方都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超出法定最长租赁期的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