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12月19日披露的信息显示,为优化我省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促进我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省发改委近日对《海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明确 了海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文件要求、备案程序和时限、备案效力、变更和延期以及海南省境外投资备案 通知书格式,形成了《海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今年12月15日起施行。《海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 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 关权益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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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 投资项目属于本省备案管理权限范围。《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 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 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 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 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汇出的前期费用计 入项目中方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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