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介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以及条件,有效期为三年。

  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办理模式

  《办法》中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办法》明确,市县住建部门或政务服务机构作为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联合验收的主要牵头单位,联合本市县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对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

  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主管部门。各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一次性反馈至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 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由综合窗口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各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专项验收意见表》),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并送至综合窗口;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

  针对不通过的验收事项,相应验收主管部门应主动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表》并送至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