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被告郭某至法院,经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限被告郭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涉案的2件案件的债务,总计案款14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郭某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法定义务。2019年3月1日,原告涂某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过龙华区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展一度陷入被动处境,龙华区法院依法于是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但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为某项装修工程的实际控制人,驾驶一辆丰田阿尔法商务车并出入当地高档场所,在其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恶意逃脱债务,故申请执行人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拘留。

  2019年7月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申请执行人给执行法官郑忠东匆匆来电,在海甸岛某茶艺馆发现被执行人的身影。因事态紧急,被执行人有离开现场的可能,执行法官嘱咐申请执行人拖延被执行人的时间。由于被执行人社会背景复杂,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大队队长李跃雄立即带队4名法警前往被执行人所在之处,准备实施拘留。

  中午12时,到达现场后,大队长立即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布控。被执行人不服生效判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释理说法,并严厉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当场向其出示拘留决定书,并下达拘留决定。

  直至下午5点左右,历经6个多小时与被执行人周旋以及在拘留后果的震慑力之下,被执行人态度转变,请求执行法官让其通知家属前来缴纳执行案款。

  亲属到达现场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全部履行完毕与申请执行人共同涉案的2件案件的债务,总计案款140万元。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将继续加大对不如实报告财产、逃避、规避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