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马润娇

  海南男子符某俊、陈某等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之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日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符某俊、陈某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了解,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和陈某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陈某汉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铃木轿车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单独或者载着符某俊在后方跟随,利用被害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超车之际,从后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借故索要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路处时,利用被害人陆某父亲驾驶的银灰色东风启辰T70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擦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被害人陆某支付现金2000元。

  2、2018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琼A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中线高速公路23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银灰色东风风行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擦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李某支付现金4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800元。

  3、2018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西线高速公路老城至金江路段时,利用被害人林某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越野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符某俊600元。

  4、2018年5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东线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距离东红服务区5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吴某驾驶的白色东风日产逍客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吴某驾车到琼海市××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支付现金4500元。

  5、2018年6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路段时,利用被害人周某驾驶的银色大众蔚领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周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符某俊2000元。

  6、2018年6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距离黄竹互通4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银色福特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王某支付现金1200元。

  7、2018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26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黑色吉利帝豪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陈某驾车到定安县农村信用社取款支付现金2500元。

  8、2018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高速公路琼海往海口方向距离海口22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莫某驾驶的黑色广汽传祺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因有警车经过,陈某、符某俊未索要财物便驾车逃离现场。

  9、2018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高速公路万宁往海口美兰机场方向距离美仁坡互通2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欧阳某驾驶的红色丰田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因陈某、符某俊得知欧阳某女儿在法院工作,便未索要财物驾车逃离现场。

  10、2018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G98高速公路黄竹往海口方向距定安互通3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何某驾驶的银灰色轿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何某支付现金1000元。

  另认定,扣押在案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是被告人陈某登记在其老婆黄某妹名下,并由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银色铃木牌轿车系陈某汉所有。

  原判认为,被告人符某俊、陈某等人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和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符某俊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预谋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手段,在海南东线、中线和西线高速公路多次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并从严惩处。扣押在案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是被告人陈某登记在其老婆黄某妹名下,并由其一直使用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最终,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符某俊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将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以及随案移送的华为荣耀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符某俊、陈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一中院。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符某俊、陈某为索要被害人财物,多次结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作案,趁被害人驾车变更车道超车之机,故意加速追尾碰撞被害人车辆,以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符某俊、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符某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