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陈勇合 摄影报道)“以分期付款的方式,2018年我跟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海口玉湾商品房购房协议书》(以下简称“购房协议书”),预付了135万多元的购房款,两年过去了,开发商迟迟不跟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也不退款。”5月12日,海口的郑女士向国际旅游岛商报投诉,在海口玉湾购买商品房,开发商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能履行购房协议书条款,在约定时间内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135万多元预付款打入开发商账户却退不回。“逾期两年了,不能卖你就把钱退给购房者,这样霸占着我们这么多的钱,产生的‘利息’算谁的?”当天,开发商方面回应,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房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无法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才拖了这么久。就退购房款问题上,与郑女士沟通存在误会。

  支付开发商购房预付款135万多元,开发商卖不了也不给退?

  2018年,郑女士从东南亚回到故乡海口,希望能提高自己儿子的母语水平,未来在海口工作和生活。为了选择一套学区房,郑女士看中了海口玉湾项目,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编号为20180305—1。据购房协议书显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郑女士分三期支付购房款总共3388528元,签署购房协议时支付购房总款的40%,即1355411元。签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再支付总房款的30%,备案后三个月内支付总房款的30%。

  “我支付了第一期的1355411元,时间是2018年3月5日,这笔购房预付款在开发商账户2年了,开发商没有通知我去备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迟迟不肯退款。”郑女士向记者展示了收据和银行刷卡凭据。

  郑女士提出两点质疑,一是开发商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逾期两年未能将房子出售给购房者,又拒绝退还购房款。二是1355411元的购房预付款就在开发商账户上,已经超过两年,对方产生的利息收益该怎么算?

  记者查阅郑女士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协议书发现,根据购房协议书条款规定,在签署购房协议书六个月内须签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签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果因甲方(开发商)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乙方(购房者)不能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需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

  据了解,2018年3月5日郑女士跟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并支付第一期的购房预付款,在2018年8月海口市有关部门约谈部分房企时口头表达“海口商品房备案价不得超过17300元/㎡”,17300元/㎡是政府指导性备案价,其目的是让房价虚高的房企挤掉“水分”,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指导精神,让刚需购买者买得起房、住得起房。

  海口市住建局市场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数据统计,在2018年8月份,海口市当时市场上均价17300元/㎡。“相关部门也是跟开发商商量,积极开展房企思想工作,在办理商品房备案过程,希望房企坚持“房子不炒”的定位,考虑到海口市房地产的健康平稳发展,防止价格大起大落,房企要结合市场和自身成本,给一个合理的价格备案,不要很明显高于现行的市场。”

  开发商回应:无法通过备案,退款先申请走流程

  记者实地走访该项目,售楼部只有一个保安值岗。经联系,开发商方面派三名工作人员接受了采访。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郑女士购买后不久,受客观限价因素影响,海口玉湾项目至今未通过商品房备案,所以没有办法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项目也在积极跟相关部门协调价格备案问题。据了解,2018年时,海口玉湾精装售价26000元/㎡。

  针对无法通过商品房备案与购房者完成交易,又迟迟不愿退款的质疑。与郑女士对接的一经理表示,退款需要领导首肯后方能退,而在与郑女士沟通退款的过程中存在误会。对此郑女士说,在购房前期,是一直跟开发商的代理公司联系,后代理公司的人告诉她,代理公司已经与开发商解除了合作。“害怕自己的钱打水漂,最后我辗转才联系上开发商的,但一直在踢皮球,让人无奈。”

  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郑女士与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郑女士填写退房申请表,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在十日内给予郑女士答复。郑女士说:“开发商违约逾期近两年了,现在只希望能快点退回购房款”。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亮说,根据合同规定,郑女士在2018年3月5日付第一笔款后,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半年内备案,即应当在2018年9月5日前备案,开发商未能按期备案属于违约。“至于归咎于限价原因,本人认为站不住脚,海口的限价是要求开发商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该日期在合同约定备案日期之后。为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此事进展,商报记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