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杨俊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俊利用担任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业务审批办理等方面为海口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张某超、海口某国际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753万元、价值人民币20.005万元的汽车一辆及面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杨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到案后,杨俊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