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海南文昌投放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骆云飞 摄

  日前,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海南省海洋牧场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各沿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申报的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由省级财政统筹,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人工礁建设、投放以及水下监控平台建设等。

  《办法》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基于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避敌所需的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包含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种类型。

  海洋牧场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人工鱼礁、海草床、海藻场、珊瑚礁、设施装备(在线监测设施和海上平台等)的建设以及增殖放流等。

  《办法》对项目选址、申报主体、项目审批、备案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在补助内容、金额及资金比例方面要求,以各沿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申报的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由省级财政统筹,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人工礁建设、投放以及水下监控平台建设等,其资金额度、资金比例和使用标准参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创建项目。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后,按照《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每个项目可安排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牧场产业发展配套及示范区后期评估所需要开展的渔业资源跟踪调查等。

  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建设的养护型、增殖型及休闲型海洋牧场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申报需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中“海域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不少于1.5万空方”的条件,补助标准参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即每空方构件礁和每空方投石礁分别不超过500元和200元,同时,企业投入不得低于6000万元;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休闲渔船、休闲渔业码头、休闲渔业服务设施以及系列生活服务设施等海洋牧场产业发展相关的建设。

  《办法》坚持“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海洋渔业发展策略和“以项目为王”的发展理念,旨在推动本省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养护南海珊瑚礁资源,促进海洋牧场建设与热带海洋休闲渔业、绿色增殖渔业、现代化渔港建设、美丽渔村等融合发展,带动渔业转型升级、渔民转产和渔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