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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审议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1月25日前可提建议

A-A+2013年11月1日07:57南海网评论

  中新网海南频道10月31日电 (记者 王子谦)记者31日从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将在11月25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拆除、破坏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或者承重墙体、柱、梁、墩、楼板等结构的行为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禁止拆除、破坏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或者承重墙体、柱、梁、墩、楼板等结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住宅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结构改造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包括: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违反且未按规定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住宅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和其他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鉴定。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违反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蚁预防和灭治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草案》进行了专章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前五日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具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日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备后三日内,通知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派人与建设单位接洽,对白蚁预防处理过程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相应监督记录,出具相应监督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销)售和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白蚁预防合同和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督意见证明文件等。对违反规定做出了一万到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人士,可在11月2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地址:海口市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9号楼;邮编:570135;电子邮箱:hkrdfgw@163.com电话:68722157,68723499(传真);海口人大网站: http://spcsc.hai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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