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宣传《办法》,我们将为读者讲解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的常识,希望能帮读者们解疑释惑,对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问题一: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灭失、丢失、被盗或损坏怎么办?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车辆所有人应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补换行驶证的,当日核发新证;补换号牌的,开具《临时行驶号牌》,15个工作日后凭《临时行驶号牌》换领正式号牌。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问题二:目前海口有些路段没有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在这些路段该如何行驶?
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问题三:在什么情况下交警会扣押电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