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5月份的时候,乐东智能公司引进了6艘在福建制造的渔船。为在海南办理这6艘渔船的船舶检验证书,林某瑞找到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副局长的王某峰请其帮忙,王某峰答应帮忙。在王某峰的帮助下,这6艘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顺利办好的。为了感谢王某峰,在证书办好后的两个星期左右,从三亚福港公司渔获销售所得款项中拿出人民币5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王某峰。
2009年的时候,三亚福港公司在临高威隆造船厂制造8艘渔船。由于在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船舶准建证等准予建造船舶的行政许可情况下即开始制造,违反了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了解决渔船检验问题,林某瑞找到王某峰请其帮忙办理,王某峰答应帮忙并办好了这8艘船的船舶检验证。2009年10月下旬一天,从三亚福港公司渔获销售所得款项中拿出人民币1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王某峰。
2012年的时候,三亚福港公司在临高威隆造船厂制造一批渔船。由于在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船舶准建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制造,违反的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了取得准予建造船舶的行政许可,林某瑞、魏某凤找到时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的黄某辉请其帮忙办理,黄某辉答应帮忙并使三亚福港公司的造船申请了通过了审批取得了准予建造的行政许可。为了感谢黄某辉,魏某凤和林某瑞从三亚福港公司渔获销售所得款项中支出人民币6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黄某辉。
林某兴为三亚福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船舶检验处处长王某峰行贿人民币15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武行贿人民币5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总队长张某亮行贿人民币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三亚福港水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魏某凤时任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瑞、林某兴在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系单位行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凤、林某瑞、林某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单位自首;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后,派遣渔船在中国南海海上维权和宣示主权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及被告人林某兴均获得省级表彰,可以认定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魏某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林某瑞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林某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魏某凤、林某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引用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