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亚日报报道

  为了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近日,三亚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三亚日报》刊发了《意见》全文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加强工资支付监管,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意见》实施通知和《意见》全文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2015〕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3日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二)为配合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工地建立相应的刷卡出入工地管理系统,实行工人上下班刷卡签到制度,避免考勤登记混乱导致工资纠纷发生。

  (三)劳务人员实名制由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推行和落实。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共同开发相应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软件,并实现人社部门、住建部门、总承包单位三方联网。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的信息报送、登记备案工作。

  在实名制系统软件实际应用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手工登记的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四)总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等单位共同监管。

  (五)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把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直接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七)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当为进入项目工地施工的每位农民工(计时工、点工除外)办理一张工资银行卡,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按月代付农民工工资。计时工、点工的工资按日结清。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在月初把上月的农民工施工考勤表或农民工应发工资表报送给总承包单位,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总承包单位在月底发放上月的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认定

  (八)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未结清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的,应承担工资清偿主体责任。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违法再分包或把工人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的,对其违法再分包的工程部分或把工资发给包工头引发的欠薪纠纷案件承担清偿主体责任。

  (九)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因为工程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先垫付工人工资。

  总承包单位与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因为工程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按工程进度先垫付工人工资。

  (十)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因工资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的,一律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同期劳务工资指导价由用工单位先行垫付工资。

  四、加强工资支付监管,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十一)人社部门作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案件的牵头单位,应当联合住建部门加大对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的监管力度,共同推行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

  (十二)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对各类投诉、举报、上访、信访的建设领域欠薪案件,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解决,并对欠薪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十三)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案件,自接收后3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人社部门。

  公安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人社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十四)人社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快速解决欠薪调解案件。

  五、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治理

  (十五)住建部门要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实现与全省联网和网上发布,并纳入省联合征信网。

  要建立和规范三亚市建设领域的劳务公司特别是外地劳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

  (十六)住建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包括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总承包、劳务(专业)分包等单位的以下行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个月或两次以上未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1.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2.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3.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

  4.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5.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

  (十七)因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建设单位进行网络、报纸或电视等媒体曝光,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报批评一次;

  3.对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分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十八)因施工承包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报批评;

  2.对劳务分包单位通报批评,视情节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停止承接新的项目;

  3.对劳务分包单位法人代表,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十九)因总承包单位拖欠劳务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网上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视情节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停止申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并限制在三亚开展建筑经营活动;

  2.对劳务分包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对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分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十)因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混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网上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停止申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停止在三亚承接新业务;

  2.对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分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项目经理在三亚的执业活动。

  (二十一)因劳务分包单位管理混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网上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停止在三亚承接新业务;

  2.对总承包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对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分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项目经理在三亚执业活动。

  (二十二)对组织农民工堵路、跳楼、跳塔、围堵政府机关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恶意讨薪行为,影响恶劣的,住建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组织恶意讨薪的施工“承包人”(即班组长或包工头)等人员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凡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人员,各相关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在我市建筑活动中招募使用,否则将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2.对以上具有行业从业资格的恶意讨薪组织者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十三)对拖欠工资数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影响恶劣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由住建或其他职能部门给予黄牌警告,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两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在50万以上、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三亚的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建议发证机关降低或取消资质。

  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二十四)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建设领域重大欠薪案件负综治维稳责任,同时应当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对欠薪案件进行协调解决。

  (二十五)交通运输、道路、水利水电、农林、卫生等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开发的或主管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欠薪案件负主要处理责任,同时应当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对欠薪案件进行协调解决。

  (二十六)农场、部队等单位应当做好本辖区或单位内的建设工程劳务用工监管工作,对本辖区或单位内发生的欠薪案件负主要处理责任。

  市双拥办和农垦总局三亚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协调解决部队和农场的建设领域欠薪案件。

  (二十七)对因违法建设行为引发的劳务报酬纠纷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属地政府等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二十八)工商部门应对欠薪企业和个人的工商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欠薪企业和个人在取得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资格方面予以限制。

  (二十九)对劳动者个人或群体的欠薪上访案件,如果诉求简单、关系较明确的,信访部门应当建议当事人到人社部门或有关单位去投诉;如果案情较复杂、劳动者人数较多且情绪较激动的,应当启动处置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理。

  (三十)各部门应当根据《三亚市处置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的规定对建设领域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三十一)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

  (三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