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对陵水县原副县长李宗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犯罪所得168.8万元(含已退缴5.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宗春服判未提出上诉。10月10日,在经过三个月入狱前教育后,李宗春被押往海口监狱服刑。

  首次收钱开眼界

  2002年11月初,海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分公司”)中标承建陵水县财政局办公大楼,之后又中标承建了该县英州镇高丰公路工程。两项工程总造价480余万元,业主单位均是陵水县财政局。时任县财政局局长的李宗春自然是两项工程的直接领导和工程的拍板人。

  三亚分公司总经理柯景渊明白,拿到工程只是第一步,工程拨款、验收等关键环节都离不开李宗春的支持和关照。他希望用钱打动李宗春,使工程拨款、验收等事宜一路绿灯。因此,工程地基一完工,柯景渊就来到李宗春家,寒暄几句后送上了5万元现金。这是李宗春自2001年6月任县财政局局长后收的第一笔好处费。就是这第一笔贿款,让李宗春大开眼界,他彻底“领悟”了权力与金钱的特殊关系。

  接下来,如柯景渊所想,两项工程的拨款、验收一路绿灯。随后,柯景渊又先后送给李宗春20万元。

  据案卷材料记载,柯景渊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说:“李宗春是两项工程业主单位的领导,负责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以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审批等职责。为了能及时拿到工程进度款,我先后5次送给李宗春25万元。其实,这没什么大惊小怪的,给业主单位领导送些好处费是建筑行业不成文的行规。”

  凭权索贿饱私囊

  2007年1月,李宗春当选陵水县副县长,分管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机关事务等工作。2012年1月,李宗春连任副县长,分管部门又增加了公安、司法、交通、城投公司等。在任陵水县副县长7年多时间里,李宗春不仅收受贿赂,甚至还直接索贿。

  郑意辉就是被他索贿的其中一人。郑意辉以洪宇建筑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名义,中标了陵水县第二办公区市政道路、县政务服务综合项目两项工程。李宗春是这两项工程的主管县领导。

  工程开工后的一天,李宗春到工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郑意辉鞍前马后尽心相陪。李宗春临走时,郑意辉说:“李副县长,我已欠了不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上报拨款申请都20多天了,请您帮忙尽快审批,我一定会用实际行动感谢您的支持。”李宗春说:“要的就是你这句话。你也在建筑界干了多年,可你有些不识时务,要想多干工程多赚钱,必须跟着社会潮流走,跟着建筑界老板的感觉走,这样在工程建设进度中才能事事顺利。你既然提出要用实际行动感谢我,实话告诉你,你有难事,我会帮你解决;可是,我也有难事,家里准备建房子,你能否准备30万元,帮我解决这件难事?”郑意辉立即答应下来。两天后,郑意辉送给李宗春30万元。仅过了两天,郑意辉急需的工程进度款如数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