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陈某芳首先持塑料椅子砸向王思全,其余被告人随即分别持塑料椅子等砸打王思全,后陈某亮、王某章、李某乾、陈某松追赶王思全至烧烤园后面一间房屋侧面墙角处,陈某亮持木棍击打王思全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章、李某乾、陈某松用拳脚、塑料椅子殴打王思全。陈某亮的伤害行为系致王思全死亡的主要原因,系主犯,考虑本案系多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

  海口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陈某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陈某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陈某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陈某佳因案发时未成年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