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在婚前,他与秦燕燕是在经过长时间交往,彼此深刻了解后才建立的婚姻关系,这段婚姻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的。婚后,夫妻俩关系融洽,共同与家人出游、共同参加亲戚婚礼。而不管是在秦燕燕怀孕期间,还是在生育期间,张卓立都是对秦燕燕百般呵护,尽心尽职地照顾秦燕燕和孩子。

  对于彭某,张卓立称,他与对方是同事,因为工作关系接触比较频繁,两人仅仅是吃饭聊天而已,并没有男女私情。因工作不顺利,张卓立经常出去和朋友喝酒、玩耍,冷落了秦燕燕,因而双方引起了摩擦和矛盾,致使秦燕燕起诉离婚,两人只要努力化解矛盾,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庭审中,张卓立承诺愿意为秦燕燕和孩子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一心一意放在秦燕燕与孩子身上。

  张卓立说,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并不符合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且,儿子还年幼,还需要父母对其的共同呵护照顾,还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离婚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张卓立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给他与秦燕燕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男方赔偿2万元

  龙华法院认为,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卓立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秦燕燕多次给予张卓立改正机会,但张卓立仍然背着秦燕燕与第三者交往密切,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虽然张卓立不同意离婚,但其行为确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故秦燕燕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张卓立违反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由于张卓立的过错行为,给秦燕燕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伤害,对秦燕燕要求张卓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也酌以支持,法院酌定张卓立应向秦燕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2014年10月23日,龙华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准予秦燕燕与张卓立离婚;婚生儿子小凌由秦燕燕抚养,张卓立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凌年满十八周岁止;张卓立向秦燕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