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分别获刑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被告人王某、江少某、陈明某、曾祥某、刘学某、江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江少某、陈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报告认为,不能排除陈明某外还有其他人持刀的可能性。因此,现无法认定何人持单刃锐器刺中陈某,并致陈某死亡。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陈明某、江少某在案发时积极参与打架,其中,被告人王某第一个冲向港尾坡村公庙,质问、殴打被害人叶某某等人,是引起现场打架的直接主要责任人。被告人陈明某在案发现场持刀捅伤被害人陈声某、王业某,直接造成二者一轻伤一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陈明某出生于1997年8月6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近日,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江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曾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