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阿公说,从买房到两人协议分手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他被迫住在深圳儿子家累计达一年多时间。当同居关系无法维系,刘阿婆为达目的不惜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其间还曾对他的子女宣称“他活着的钱归我,死了的钱才归你”。为了结束噩梦,他被迫签订支付10万元的分手协议。另外,刘阿婆对10万元“分手费”并不满足,她自协议签订至2015年6月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拒绝出售房产兑现协议,要求先拿钱再卖房,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黄阿公及其家人为此往来深圳海口多次,身心俱疲,后来才终于将房屋售出。黄阿公认为,他在被对方蒙骗的情况下,有条件赠与的房产受法律保护,有权予以收回,希望法院判令该《协议书》无效,并追究刘阿婆敲诈勒索、欺诈等刑事责任。
法院:《协议书》合法有效,阿公须付钱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屋虽最初由黄阿公全额出资购买,但他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已经实际办理产权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阿婆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双方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利人,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共有房屋由阿公出售,阿婆享有售房款中的10万元、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现黄阿公已将双方共有房屋出售,却不向刘阿婆支付10万元,已经违反该协议。刘阿婆诉请判令黄阿公向其支付10万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黄阿公称赠与房产系附条件赠与,但仅有黄阿公陈述,刘阿婆对此否认,法院不予认定。此外,黄阿公答辩状中提出的将刘阿婆入罪等,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日前,龙华区法院依法判令黄阿公须支付刘阿婆1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