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醉酒驾车撞人逃逸

  2015年3月14日21时30分许,金某雷驾驶琼CE78--小型轿车从那大镇往西培农场方向行驶,驶至海榆西线144公里加750米路段时,适遇刘某某同向步行在道路右前方位置,因金某雷醉酒驾车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琼CE78--小型轿车碰撞到刘某某,导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春雷驾驶琼CE78--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刘某某死亡。金某雷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处终身禁驾。

  案例五:“醉驾”闹市连撞五车

  2014年月28日00时10分,当事人吴某醉酒后(经检验血液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79mg/100ml)驾驶琼APJ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口市龙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上邦百汇城路段,吴某驾驶的车辆冲破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越过相对方向的车道碰撞当事人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后,又连续碰撞吴某某驾驶的琼AEC0--号小型轿车的前车盖、任某某驾驶的琼AED0--号小客车的右后尾部位、范某某驾驶的琼A499--号出租车前保险杆右侧部位、汪某驾驶的琼A408--号出租车左后尾部位。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当事人吴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不靠右行驶酿成的结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处终身禁驾。

  关于“醉驾入刑”

  “酒驾”是汽车社会的公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五年来,全省公检法机关紧密协助配合,保持对醉驾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