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占道物品依法处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