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报道丨记者丁平 通讯员 刘佳、刘雅琴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9735万元。9月5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帮助承建商中标水务工程收受两套房和一辆车
2008年下半年,李洪波得知儋州市水务局和乐东县水务局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即将招标,就让谢某代参加投标。之后,李洪波分别向儋州市和乐东县的水务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他们在招标时关照谢某代。
同年12月,谢某代挂靠的三家公司,分别中标了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二标段、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以及乐东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和乐东县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项目。
为感谢李洪波给予的帮助,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谢某代将11.2538万元购买的一辆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送给李洪波。同时,谢某代将海口市兴丹路书香门小区两套房产送给李洪波。经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套房产2010年4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201.7197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李洪波帮助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承揽水务系统的工程项目,共收受贿赂7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