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根据相关规定及海南“省管县”体制实际,决定进一步将琼北和琼南车辆管理所的车驾管业务下放到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9月6日,海南交警为广大网友做现场解读。

  一、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范围: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有关规定,琼北和琼南车辆管理所除办理本行政辖区的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外,其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一律下放到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县级车辆管理所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保管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档案资料。

  二、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范围: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的有关规定,将初次申领或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受理申请、预约考试、复核发证及所有相关业务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县级车辆管理所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保管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

  三、下放具体时间表:

  1、琼海、文昌、临高、保亭四个一等县级车辆管理所,从2016年10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从2016年12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含考试业务);

  2、定安、陵水、琼中、白沙、昌江、东方、乐东七个二等县级车辆管理所,从2016年11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从2016年12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含考试业务);

  3、屯昌、澄迈、五指山、万宁四个三等县级车辆管理所,从2016年12月1日起应当要具备条件,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从2016年12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含考试业务)。(记者 陈丽娜 特约记者 周平虎)

  附:县级车管所承办新增的下放业务范围对比表

附件2 县级车管所承办新增的下放业务范围对比表
       
业务类型 序号 县级车辆管理所承办的新增下放业务范围 琼北、琼南地级车管所是否继续办理
驾驶证业务 1 初领、增驾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证业务 不再受理。
2 初领、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车管所承办后,地级车管所不再受理。
3 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含延期申请业务) 从2016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
4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业务 不再受理。
5 大中型客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继续办理,属于部令规定的地级车管所业务;但为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也可以委托给辖区县级车管所办理。
6 满分学习及考试业务 继续办理,解决部令规定的由琼北、琼南地级车管所核发驾驶证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考试问题。
7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继续办理,解决琼北、琼南地级车管所原核发驾驶证人员注销及恢复驾驶资格问题。
8 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 继续办理,解决琼北、琼南地级车管所原核发驾驶证的实习期满教育考试问题。
机动车业务 1 本行政辖区内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不再受理。
2 本行政辖区内的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不再受理。(注:琼北、琼南车管所只办理公安部第124号令规定的本行政辖区内的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3 办理省内注册登记(除本地市辖区的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机动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继续办理,主要解决部分辖区内的部分县级车管所没有A/B车型查验员资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