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工作调动的,须将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4、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为何不能随意提取使用?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是限制性所有权。
因此,当职工符合使用条件时,有必要递交提取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职工方可使用该笔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有确保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职责。
5、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需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在原单位缴存、而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需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件;
(3)跨省转移的,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的证明。
办理流程:备齐材料后到原单位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办理。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时,是否需要单位盖章?
根据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办理简化材料优化流程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职工提供的身份证件可核实个人真实身份的,无需所在单位在业务申请材料上核实并加盖公章。
7、缴存人受灾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因受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以及其他灾害,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8、《关于住房公积金办理简化材料优化流程的通知》从哪些方面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一是简化业务材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凡可通过业务系统或与相关部门联网获取信息的,不再要求单位或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推行承诺办理制。职工要对填写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将承担相应的诚信责任。
三是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职工提供的身份证件可核实个人真实身份的,无需所在单位在业务申请材料上核实并加盖公章。
四是优化业务流程,合理配置业务办理人员,最大限度减少职工等待时间。
9、什么是公积金约定还贷提取?
是指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过业务系统定期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注意:非还贷卡)的一种特定的提取业务。
10、约定还贷提取有哪些好处?
约定还贷提取对职工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
实时:按月或按季定期自动将还款金额转至职工个人联名卡。
便捷:职工办理约定还贷提取后,不必每年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还贷提取手续,既方便了职工个人,也减轻了管理机构、缴存银行的工作负担,业务办理更加快捷。
11、如何办理约定还贷提取?
约定还贷提取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服务大厅,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并办理。
12、约定还贷提取的额度如何确定?
约定还贷提取每期划转金额最高额度按以下方式计算为限(以百元为单位):
(1)等额本息:每期最高提取额度=月还款金额×每期月份数(每期分为按月或按季)
(2)等额本金:每期最高提取额度=月还款本金×每期月份数+贷款剩余应还总利息÷期数。(每期分为按月或按季)
13、约定提取失败后如何处理?
由于个人联名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如联名卡变更、挂失、销户、冻结等)导致管理机构向个人账户划款失败时,管理机构将中止此期约定提取,且以后不对此期进行补划。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管理机构将账户余额(余留10元)划转至联名卡,且以后不对此期进行补划。
14、什么情况下应办理约定提取变更手续?
申请人发生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停缴、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等非正常缴存状态时,应及时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5、约定提取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下列情况,约定提取将自动终止:
(1)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
(2)与约定提取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3)申请人发生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停缴、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等非正常缴存状态时,不及时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机构有权终止该笔约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