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不得拒绝符合条件档案接收申请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叶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统一服务标准,省人社厅日前发布了《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及档案的接收、查阅和调出的具体要求和操作。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