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应该接受以下惩戒:

  1 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2 骗提骗贷行为未遂的,限期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起记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3 骗提骗贷行为未遂的,自发现或认定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并限制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从骗提、骗贷资金到达管理名机构账户之日起计算。

  4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

  5 永久取消其通过互联网或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确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到管理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管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资料应逐项重点审查,审批时限可相应延长,单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 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重新计算。限制期内若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则限制解除。

  7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由管理机构根据偿还贷款本息提出并书面告知贷款人,无异议后,五日内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