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2月24日就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问题做出重申:

  一是落实当年各月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公历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规定。

  二是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单位应于每年发放1月份工资前完成本单位缴存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在上一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一次调整。单位每年发放7月份工资前,对核定后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限额上限的职工,应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本年度公布新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二次调整;相应的若低于新下限也应调高至下限。

  三是各级财政和国库支付部门应做好工资统发系统的缴存基数范围控制设置,通过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基数范围进行缴存。

  据悉,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求各单位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到位,不得随意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超基数范围缴存,不得随意补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