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对男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履约保证金共计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悉,2009年9月8日,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政府授权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人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骏宝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宝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寻甸特色产业园区装备制造云区”(省级)项目合同书》,骏宝公司于同年9月10日获得该项目为期两年的投资备案证。2011年3月9日,鉴于骏宝公司未能履行签订合同的约定义务,寻甸县人民政府解除骏宝公司的合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骏宝公司。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隐瞒真相,以骏宝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邵某就该项目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给邵某开出进场通知书,骗取邵某合同履约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获得该笔资金后用于个人使用。

  被告人陈某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虚假的陈强身份,2012年12月17日,其以该身份于在海南省成立海南融〇N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〇N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隐瞒其未取得海南省文昌市清澜渔港码头“浩龙湾海景花园”项目开发权的真相,以融〇N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陈某某50万元工程款保证金,陈某获得该笔款后用于个人使用。

  2018年7月26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履约保证金共计8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某骗取邵某合同履约金30万元、骗取陈某某50万元工程款保证金的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上诉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