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民洪先生打进国际旅游岛商报热线咨询,称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如何正确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针对洪先生的疑问,记者随后联系并咨询了海口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据其表示,危险报警闪光灯俗称“双闪灯”,开启后表示强烈的“存在危险”警示作用,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使用“双闪灯”。

  一是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二是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同时还要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三是牵引故障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应当开启,灯光信号装置坏了的要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四是高速公路行车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五是高速公路行车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