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公民财产信息

  五十条以上即可定罪

  承办法官倪望博介绍,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成都首例开庭并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倪望博说,今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制定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假如本案中的113条个人信息仅仅涉及姓名和电话,还不一定能认定杨某犯罪,因为数量不够。”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受到了最为严格的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十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姓名、电话属于“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除非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者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重犯,否则需要五千条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