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监督工作座谈会5月16日在海口召开,要求强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营造风清气正、廉洁施政的政治生态。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马勇霞出席会议并讲话。
马勇霞指出,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深化监督的“千里眼”、“顺风耳”和“神经末梢”,代表纪检监察机关在一线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客观上面临着新的重大变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改革部署要求,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履职能力,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
马勇霞说,随着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要自觉把派驻监督工作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全局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在派驻监督工作中,必须落实多项责任,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又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必须突出监督重点,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集中精力和力量抓重点;必须理顺工作关系,派驻机构要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理顺与驻在单位、纪检组、机关纪委的关系,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必须改进方式方法,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发现问题、执纪办案、严格问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派驻机构要加强对派驻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和能力建设,主动接受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会上,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对近日下发的《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进行解读,海口市纪委等6个单位部门进行交流发言。
海南纪检派驻机构负责人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
南海网海口5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 通讯员 陈祥军 姚嘉)海南省近日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监督责任、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内部管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工作联系等,强调派驻机构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业主责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暂行规定》第一次在制度中明确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并归纳梳理出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承担6个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谋划、部署、统筹推进工作;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好作风建设,整治作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源头治腐,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组织检查、考核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对于派驻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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