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针对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调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并明确“失独”家庭将得到救助。
“单独两孩”政策:6类条件可生二胎
“单独两孩”政策备受关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5款。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提出,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测算,海南省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人口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既符合海南人口发展规律,也顺应了群众的期待。
独生子女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修正案草案中,将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确有困难的私营企业,经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其从业人员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失独”家庭:政府给予扶助
修正案草案明确“失独”家庭将得到救助。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修正前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失(伤)独家庭的扶助限于“家庭困难”这一特殊情形,修正后删去“生活困难”,将进行普遍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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