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车为名,伙同他人抢劫载客摩托车司机,并以特别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6月5日上午,抢劫罪犯罗光万被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罗光万与同案罪犯曾某某(已判刑)共谋抢劫载客摩托车司机,并准备了警棍、匕首等作案工具。2012年5月28日晚上9点左右,二人携带警棍、匕首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世纪广场”附近,以租车为名骗乘被害人罗某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老城镇谭昌村。当行至谭昌村谭昌小学附近时,二人按照事前分工,准备作案。罗光万让罗某恩停车,曾某某持警棍击打罗某恩头部。罗某恩下车逃跑,罗光万持匕首朝罗某恩头部捅刺,又拿过曾某某的警棍继续击打罗某恩。曾某某将罗某恩摔倒在地,持匕首捅刺其后脑、后颈部,罗光万又接过匕首继续捅刺罗某恩的颈部数下,致其昏迷。后二人驾驶罗某恩的三轮摩托车,将罗某恩运至老城镇东水港下港灯塔附近的海边,搜得现金人民币180余元。二人用罗光万的T恤衫绑住罗某恩腿部并塞入水泥砖块,将其抛进海中,致罗某恩溺水窒息死亡。
二人将罗某恩的三轮摩托车骑至澄迈县海榆西线一处树林处丢弃之后,潜逃至广东省揭阳县。
同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罗光万、曾某某抓获。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罗光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罗某恩的财物,且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罗光万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予严惩。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罗光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罗光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裁定核准。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海南一中院于今日上午将罪犯罗光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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