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573元。16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按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应当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现行规定,我省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社平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社平的300%核定,即为上限,计算为:45573元÷12×300%=11394元。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60%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但2014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的40%,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的60%。
此外,我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社平工资也直接相关,执行新的社平工资后,他们中一部分人的缴费基数也会随之变化。按现行规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社平工资的60%至300%缴纳,即参保人可以在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则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缴费。
据了解,我省灵活就业人员中,大部分人都选择了最低的缴费基数(即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如今,新的社平工资公布,这部分人每月养老保险将多缴50余元。至于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都需多交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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