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居民翘首以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终于落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近日已由省政府通过并落地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今天起,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缩短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差距。我省计划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新出台办法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删除了城镇居民须取得我省非农业户籍5年或10年才能领取养老待遇的规定;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由新农保的1000元、城居保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解读《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将带来何变化?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整合而成,保留了原有的制度框架,部分内容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了适当修改。
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新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14年下半年,我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拟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缩短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差距。据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计划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
为有利于推动我省殡葬制度改革,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选择火葬,新出台办法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未缴满15年的可补缴
新出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最高缴费档次提高为3000元
我省修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他人资助的最高金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由新农保的1000元、城居保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
据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设置了100元至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同时指出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额最低为4807元。因此,我省和国家保持一致,设定12个缴费档次,同时增加3000元缴费档次,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更多的缴费选择。
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越高
《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基础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10元的补贴。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改了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后增加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增加了服刑人员参保和领取待遇的规定
我省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被判服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领取待遇的相关精神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填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此方面的空白。规定:“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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