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一名男子本想以自己身体残疾,而吸食毒品来掩盖自己大量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的事实。日前,万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经查明,2013年11月22日19时多,被告人朱德某与吸毒人员郭基某联系后,在万宁市万城镇自家后窗处贩卖1包海洛因给郭基某,得款人民币50元;2013年11月23日10时许,朱德某又在该处贩卖1包海洛因给郭基某,得款人民币50元;2013年11月24日10时许,朱德某与郭基某联系后,再次在该处贩卖1包海洛因给郭基某,得款人民币50元。2013年11月24日16时许,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万宁市万城镇月塘村委会公庙处巡逻时,发现朱德某持有毒品后,将其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朱德某持有的人民币720元、1包晶体状毒品、1包粉末状毒品、25包块状毒品。经鉴定,1包晶体状毒品净重9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包粉末状毒品净重29.9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25包块状毒品共净重1.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朱德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只贩卖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由于被告人身体残疾疼痛而用以吸食止痛的,应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由于车祸造成身体残疾疼痛加上父亲去世的打击,自己又没有办理到低保的情况下,才吸食、贩卖毒品,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德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且毒品数量大,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95.6克,氯胺酮净重29.92克,海洛因净重1.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德俊系吸毒者,其是在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且查获持有毒品的当天,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是在巡逻的民警发现其持有毒品后,才交待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朱德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故依据相关法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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