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8月11日至15日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举行。
四、竞赛项目
珍珠球、龙舟、射弩、陀螺、押加、板鞋竞速、武术、独竹漂、蹴球、毽球、高脚竞速、攀爬椰子树。
五、参加单位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万宁市、琼海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屯昌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南师范大学、琼州学院、海口经济学院。
六、参加办法
(一)以市、县、自治县及大学(学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二)参加各竞赛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代表团设团长1人(由市县分管领导担任)、副团长2人(由市县民宗委和文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40人以下(含4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含司机)不得超过8人;运动员总数在4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含司机)的基数为9人,每增加20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可增加团部工作人员1名。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二)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八、录取名次、计分和奖励
(一)8队(人)以上(不含)参加的项目,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列入团体总分计分。射弩、陀螺、押加、板鞋竞速、武术、独竹漂、蹴球、毽球、高脚竞速、攀爬椰子树项目前六名(按1—6名顺序。)分别按6、5、4、3、2、1计分,珍珠球项目前六名按12、10、8、6、4、2计分,龙舟项目前六名按18、15、12、9、6、3计分。
(二)8队(人)以下(含)参加的项目,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四名的列入团体总分计分。射弩、陀螺、押加、板鞋竞速、武术、独竹漂、蹴球、毽球、高脚竞速、攀爬椰子树项目前四名(按1—4名顺序。)分别按4、3、2、1计分,珍珠球项目前四名按8、6、4、2计分,龙舟项目前四名按12、9、6、3计分。
(三)各单项录取前六名并给予奖励。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项目,不计名次,不颁发奖牌或证书。
(四)获代表团总分前六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前三名发给奖杯,第四至六名者发给奖旗。团体总分名次按各代表团在各项比赛中得分总和排列;如遇总分相等,则按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第一名仍相等,则按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九、报名和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必须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参赛项目和人数报省民宗委文化宣传处。
(二)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须按规定名额和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一式二份,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报名表(以邮戳为准)加盖民宗或体育部门公章以及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公章;运动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两寸免冠近照,照片背面写明姓名,一并报送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处。联系人:李绍华,
电话:65340362,传真:65306602
(三)各代表团报名时,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民族运动员比例进行报名,并认真做好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出,取消参赛资格和名次。
十、服装要求
(一)各代表团的运动员须备有民族服装。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规格为长3米×宽2米,颜色自定,旗上用汉字标明市、县、自治县、学院全称,如“xx市”、“xx县”、“xx自治县”、“xx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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