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这意味备受关注的大病医保在我省整事实行,《意见》要求,到今年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合规的消费可按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将按照“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使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伏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予以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同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我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014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最高可报销医疗费37万
据了解,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2015年,海南省新农合的最高报销限额也将提至15万元。这就意味着海南省城乡居民最多可报销医疗费37万元。而且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剩余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将再按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救助额度。
《意见》中规定,我省2014年城镇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为不增加城乡居民负担,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
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正在进行
海南省医改办常务副主任曹江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海南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目前,招标工作还在进行中。确定承办机构后,省卫计委、人社部门将联合制定详细的报销办法、管理制度和相关目录等。
《意见》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除了要有保监部门批准的大病保险承办资质外,还应符合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在开展地区有完善的服务网络以及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条件。
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将分别与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署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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