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南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备用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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