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驾校教练邱某某,在喝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近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现年48岁,海南琼中人)独自在山高村一路边摊边吃饭并喝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吃完饭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0521学的吉普车,前往海口市龙昆南路某驾校。在被告人邱某某驾车途径海口市龙昆南路迎宾鸡饭店处路段转弯时,与自南往北方向由杨某光驾驶的牌号为琼C7D061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楼,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破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杨某光人民币1137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到:
“2014第六届世界杯木球锦标赛9月三亚举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