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指山市的林先生等4名市民碰上了件麻烦事,他们的房产证被房管局撤销了。为维护合法权益,他们将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的房管局告上了法院。五指山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于今年6月12日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管局承担。
2000年7月4日,林先生等4人分别与方昌奎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将方昌奎的几间铺面分别转让给他们。同年8月2日,房管局为林先生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今年1月15日,房管局作出《关于提供转让房屋用地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林先生等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材料。4月18日,房管局又作出《通知》,林先生等人从方昌奎处购买的铺面的房产证,未按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属违法办证,现撤销其房屋权属登记。5月13日,房管局作出了《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公告》,要求林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撤销手续。6月12日,房管局正式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但是上述文件,房管局均未向林先生等人送达。
林先生等4人直到今年9月,才得知,房管局已于6月12日作出了撤销林先生等4人分别持有的房产证。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先生和其他3个铺面店主分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书。
五指山法院受理了这四宗案件。审理过程中,房管局辩称,在验检这些铺面的房屋登记档案材料时,发现林先生等人没有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违反了房屋登记,要求林先生等人提供转让房屋应交的土地出让金证明材料,林先生等人一直未能提供。因此才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
法官审理后认为,林先生等人在没有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方昌奎取得该房屋时亦是房地分离的,因此林先生等人从方昌奎处取得受让的权利也只能是房屋权属。房管局认为房权证不符合房地一致原则,理由不充分。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房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并没有根据送达程序向林先生等人送达,因此房管局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也不合法。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于今年6月12日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管局承担。